主旨:
公告台新系列基金(以下合稱本基金)中華民國106年1月B類型各計價類
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事宜。
依據:
依據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5條、第31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基金月收益分配評價日:中華民國106年1月31日。
二、旨揭所稱基金及權利分派內容如下:
基金名稱 |
收益分配 |
受益權單位數 |
每受益權單位 |
台新北美收益資產證券化基金-新臺幣 |
月 |
45,878,881.1 |
0.0709 |
台新北美收益資產證券化基金-美元 |
月 |
16,183,604.8 |
0.0023 |
台新亞澳高收益債券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新臺幣 |
月 |
30,054,762.1 |
0.0393 |
台新亞澳高收益債券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美元 |
月 |
2,789,181.2 |
0.0002 |
台新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新臺幣 |
月 |
23,625,399.0 |
0.0399 |
台新全球不動產入息基金(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新臺幣 |
月 |
25,881,422.0 |
0.0292 |
台新全球不動產入息基金(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美元 |
月 |
201,163.6 |
0.0311 |
台新全球不動產入息基金(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人民幣 |
月 |
604,923.0 |
0.0334 |
台新全球多元資產組合基金(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新臺幣 |
月 |
27,255,915.2 |
0.0320 |
台新全球多元資產組合基金(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美元 |
月 |
446,600.30 |
0.0336 |
三、收益分配基準日(註三):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四、基金除息日: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五、收益分配發放日: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六、台新新興市場債券基金B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所得之收益分配及利息收入為B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惟收益平準金或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之餘額為正數時,亦應分別併入B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是否分配收益及應分配之收益金額。依台新新興市場債券基金106年1月收益分配評價日(106年1月31日)資料,B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所得之收益分配及利息收入為新臺幣12.66百萬元,收益平準金為新臺幣1.93百萬元,已實現資本利得為新臺幣56.44百萬元,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為新臺幣負62.35百萬元,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之餘額為新臺幣負5.91百萬元,未為正數,故本基金106年1月可分配收益金額為新臺幣14.59百萬元。基於基金投資運用效率考量,本基金106年1月決議分配收益金額為新臺幣0.94百萬元,該等配息方式將使基金配息來源為本金之機率提高。本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故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惟該月配息方式已提高減損原始投資金額之比例。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本公司於官網揭露近12個月台新新興市場債券基金配息組成項目表,提供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供投資人查詢。
七、其他應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B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B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經理公司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地點、時間及給付方式。惟給付時,若持有B類型新臺幣計價類別之受益人應得之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伍佰元(含)、或持有B類型美元計價類別之受益人應得之分配金額未達美元伍拾元(含)者,受益人(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者外)同意並授權經理公司得以該收益分配金額轉申購本基金同類型受益權單位作為當月收益分配之給付方式,該等收益分配金額轉申購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為零。
(二)本基金B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本次收益分配之金額將依上述收益分配發放日逕行扣除相關作業費用(註一)後,採匯款方式匯入受益人指定之匯撥帳戶(註二);若於本公司無留存指定匯款帳戶者,則以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
註一:給付收益分配金額時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由受益人自行負擔。
註二:指受益人申購本基金或開立基金開戶暨交易同意書時所留存之收益分配匯款指定帳戶。
註三:於收益分配基準日尚持有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之受益人始得參與本基金配息(含當日申購)。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