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配發新台幣0.45元。
因應措施:
(一)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配發新台幣0.45元。
(二) 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台幣450元整。
(三)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2/4/27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2/5/1
(四) 收益分配基準日:112/5/1
(五) 除息交易日:112/4/25
(六) 收益分配發放日:112/5/16
(七) 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及收益分配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是否分配及應分配之收益金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
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肆拾元)。
(八) 預估股息占比資訊
預估股息占比(備註:計算公式為:【預估分配之收益屬中華民國來源應稅之股利與利息所得】/【預估收益分配金額】)
1. 股利所得占比:0%
2. 利息所得占比:0%
3. 警語:上述預估股息占比為預估資訊,且占比係以所得來源「中華民國來源應稅之股利與利息所得」者計算,謹提醒投資人仍應以實際收益分配通知書所載所得類別及分配金額為準。
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 經本期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期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112年4月26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 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