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公司經理之「台新息收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新中國政策金融債券5年期以上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稱本基金)獲准終止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信託契約),特此公告。
說明:
一、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25條及第32條規定及金管會中華民國(以下同)111年6月6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45952號函辦理。
二、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已達本基金信託契約第2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之終止信託契約標準,故本公司據此向金管會申請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並奉前揭金管會函文核准以本基金下櫃日之次一營業日為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日在案。
三、因本基金為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上櫃買賣交易之有價證券,有關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應於櫃買中心同意並訂定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櫃日後為之。有關本基金終止上櫃日、信託契約終止日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將於本基金獲准終止上櫃後再另行公告及通知各受益人。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