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配發新台幣0.064元。
因應措施:
(一)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配發新台幣0.064元。
(二) 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台幣64元整。
(三)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4/6/18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4/6/22
(四) 收益分配基準日:114/6/22
(五) 除息交易日:114/6/16
(六) 收益分配發放日:114/7/4
(七) 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是否分配及應分配之收益金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
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月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
(八) 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備註: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預估收益分配金額】
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 經本期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期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114年6月17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 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或收益分配指定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或收益分配指定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三) 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應跨行所需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或收益分配未達ACH匯費10元,則累積至帳戶。待金額累計超過匯費時,合計出款。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分配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分配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