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公司經理之「台新北美收益資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以下簡稱台新北美收益資產證券化基金)與「台新全球不動產入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以下簡稱台新全球不動產入息基金)合併事宜公告。
說明:
一、 本合併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66221號函核准在案。
二、 存續基金之名稱、基金經理人、投資策略及與消滅基金之比較:
(一)存續基金名稱:台新北美收益資產證券化基金
(二)基金經理人:李文孝
(三)存續基金與消滅基金之比較如下:
基金名稱 |
台新北美收益資產證券化基金 (存續基金) |
台新全球不動產入息基金 (消滅基金) |
基金類型 |
資產證券化型 |
不動產證券化型 |
投資範圍 |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本基金投資於符合下列第一目至第三目任一規定之外國有價證券: 1、於加拿大、美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之具有收益型信託(Income Trust)性質之單位(unit)、受益憑證、基金股份及加拿大、美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2、於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英國、日本、香港、韓國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韓國店頭市場(KOSDAQ)、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頭市場交易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Exchange Traded Fund),含放空型ETF、商品ETF)。 3、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1)外國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2)前開(1)以外之外國債券:該外國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但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外國債券得以債券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準。 (3)外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但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FNMA)、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FHLMC)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GNMA)等機構發行或保證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得以發行人或保證人之信用評等為主。 4、前述(二)所謂「收益型信託」係指下列有價證券: (1)加拿大對於企業經由信託機制出售其資產以籌募資金,並發行表彰該受託資產權利義務且供非特定對象投資之證券化商品的統稱。投資人(即受益人)所投資持有的收益型信託憑證稱為單位(unit)。根據加拿大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收益型信託所產生之收益免課公司所得稅。 (2)其他國家的收益型信託商品,主要為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3)在美國,除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外,一種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價證券,名稱為業主有限合夥(Master Limited Partnership,簡稱MLP)所表彰的單位(unit),亦符合收益型信託之特性,依該國內地稅法(Internal Revenue Code)規定,凡有限合夥組織百分九十以上的收益源自能源、自然資源或不動產相關產業者,可豁免課徵公司所得稅。 5、前述(一)(二)所謂「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係指下列有價證券: (1)本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包括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經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外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包括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REIT Common Equity)、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REIT Preferred Equity)、商業不動產抵押債券(CMBS)、商業不動產擔保債務憑證(CRE CDO)及其他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有價證券。對於目前尚未將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有價證券予以命名之國家,本基金將以NAREIT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之分類為依據,並投資於該等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有價證券。前述之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其權利與義務與一般市場公司所發行之特別股相同,但由於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可享有較市場平均高的股利率,因此經理公司將選擇投資等級以上,即第3目所規定等級之特別股進行投資。 6、前述第3目之債券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7、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訂者,依修訂後之規定。 |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臺灣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資產證券化商品。 (二)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 1、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特別股及業主有限合夥(MLP)]、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具有收益型信託(Income trust)性質之單位(unit)及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反向型ETF及商品ETF)。 2、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中央政府公債、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等資產證券化商品、高收益債券及依美國Rule 144A 規定所發行之債券]。前述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4、本基金投資區域範圍涵蓋全球,可投資之國家或地區詳如公開說明書。 5、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相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訂者,從其規定。 |
投資方針 |
(一)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前述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有價證券總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二)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前述第(二)款所列國外地區之有價證券總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五,最低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五。 (三)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前述第(二)款第1目所列加拿大與美國之有價證券總金額,每年平均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前二款國內外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國內外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含);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開高收益債券投資比例者,從其規定;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二)前款所稱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係指下列有價證券: 1、本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包括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2、外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包括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REIT Common Equity)、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REIT Preferred Equity)、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住宅不動產抵押證券(MBS)、商用不動產抵押證券(CMBS)、商業不動產擔保債務憑證(CRE CDO)。對於部分國家尚未將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有價證券予以命名者,本基金將以NAREIT(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之歸類為依據,若NAREIT將其歸類等同REITs之不動產證券化之有價證券,本基金將投資於該等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有價證券。前述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其權利與義務與一般市場公司所發行之特別股相同,但由於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可享有較市場平均高的股利率,因此經理公司將選擇投資等級以上。 (三)所謂「非投資等級債券」,係指: 1、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前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3、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4、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
投資策略 |
1、投資標的具獨特性:本基金所投資之收益型信託,源自加拿大,在全球各國中,目前也只有加拿大發展出產業範圍較多元的此類商品,其他國家的類似商品多數僅僅REITs一項,美國則尚有MLP(其定義如第2 頁所述),這是本基金與國內現有基金最大不同之處。 2、收益型信託不同於債券亦非股票:收益型信託雖絕大多數每月或每季配息,但配息率非如傳統的債券般訂為固定利率;另相較於高股息的股票而言,收益型信託的配息頻率通常多於股票,也常較股票穩定,主要原因是收益型信託的產業大多不再需要投入大量的資本支出,故大部分的獲利都定期分配給受益人,相反地,一般發行股票的企業,經常基於擴張營運需要,保留較多的盈餘不分配給股東。 3、投資標的雖涵蓋能源產業但風險不等同於能源類股:以收益型信託中的油管信託(Pipeline Trust)為例,其計算營收之主要依據係油管所運送的石油或天然氣的市場供需量,計費標準並受行政機關或特定的委員會之監管,故較不受石油或天然氣價格波動的影響。又如自然資源信託,其獲利雖與石油、天然氣或其他礦產價格變動有較直接關聯,但大多數的自然資源信託係經營已探勘確定蘊藏石油、天然氣或其他礦產的事業,故風險程度不似投注相當資金於探勘上的能源類股。 4、本基金定位為追求穩健的投資報酬:收益型信託雖大多數每年都可累積一定的配息率,但仍因所屬產業的不同而有程度不等的差異,本基金所追求的投資目標係中長期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穩健成長,因此,多數資金將配置在現金配息穩定性及持續性評等較佳的標的,同時以高配息及配息成長率較高者為優先,藉此降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波動度。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為核心投資標的,並以其他具有高入息收益證券為衛星投資標的,考慮全球主要投資區域之經濟發展、不動產政策及公司投資價值,由基金經理人及投資團隊精選持股並建立投資組合,以提供投資人參與全球不動資收益及相關資本利得之投資契機。謹說明本基金投資策略如下: 1. 資產配置策略 經理公司觀察注意全球主要國家經濟數據、利率政策、匯率走勢,並考量各區域總體經濟及不動產產業之發展與投資機會。投資團隊將由上而下(Top-down)分析全球總體經濟情勢與不動產產業景氣,並找尋相對應適當的投資議題和契機,藉由投資團隊討論來進行資產配置以及各區域、國家投資比重,並定期追蹤、調整至最適當之配置。 2. 投資標的策略 經理公司投資團隊以由下而上(Bottom-up)透過質化及量化的方式篩選主要投資標的,並依不同資產採用相對應的基本面及技術面有效影響因子,包含現金股利率(cash dividend yield)、每股盈餘成長率(EPS growth)預估、價格/帳面價值比(P/B ratio)、本益比(PE ratio)預估等,應用數值分析及計量模型來提供最佳投資標的之建議。 3. 投資組合建構策略 投資流程包含:(1)以嚴謹的篩選方法過濾可投資標的,來找尋具有入息收益並兼具資本利得之投資標的;(2)透過創新的評分架構,融合質化與量化分析,結合主觀判斷與客觀歷史經驗之附加價值,確認最具有投資價值之標的;(3)強化投資組合的現金收益率;(4)注重投資組合風險,將設定單一投資標的之投資上限,保持一定之區域類別分散化程度,避免投資組合因集中度過高而產生過高之持有風險,而達到分散不同資產及國家投資風險;(5)以風險控管技巧結合投資理念與投資組合內容,使其趨於一致。 4. 避險操作策略 投資團隊將視情況透過衍生性商品的操作規避系統風險。在股票價格及利率波動風險方面,若面臨不確定的風險時,得將對投資組合中具有股票價格風險或利率波動風險之部位分別從事股價指數相關衍生性商品或利率(或債券)衍生性商品避險操作。在匯率風險方面,深入了解各國中央銀行匯率政策及市場預期掌握匯率風險,且保持持有貨幣之分散程度,並於必要時採用換匯或遠期外匯的方式從事避險操作。 |
風險等級 |
RR4 |
RR4 |
基金經理費 |
經理公司之報酬,依下列方式計算並支付之: (一)各類型受益權單位(I 類型各計價類別除外)係按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伍(1.5%)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 (二)I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係按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柒伍(0.75%)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 |
按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1.7%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 |
基金保管費 |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0.25%,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
按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0.26%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 |
申購手續費(含遞延手續費)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I 類型各計價類別除外)申購手續費(含遞延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含遞延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申購I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不收取申購手續費。現行之申購手續費(含遞延手續費)依下列費率計算之: (1) 申購時給付(僅A 類型及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適用):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現行之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2) 買回時給付,即遞延手續費(僅NA 類型及N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適用):按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日發行價格或買回日單位淨資產價值孰低者,乘以下列比率,再乘以買回單位數: A. 持有期間0~1 年(含):3% B. 持有期間1 年~2 年(含):2% C. 持有期間2 年~3 年(含):1% D. 持有期間超過3 年:0%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3%。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調整訂定之。 |
三、消滅基金名稱:台新全球不動產入息基金。
四、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一)合併目的:本公司此次提出「台新北美收益資產證券化基金」與「台新全球不動產入息基金」的合併申請,並以「台新北美收益資產證券化基金」為存續基金,「台新全球不動產入息基金」為消滅基金,冀望在維護受益人權益,使基金淨資產價值達一定經濟規模,達成降低營運成本、提升基金管理效率與基金操作績效,進而強化公司整體競爭能力的目的。
(二)預期效益:
1.避免基金清算影響受益人申贖權益,並撙節其資金運用成本。
2.降低成本,提升企業經營管理競爭力。
3.強化研究品質與操作績效,為受益人創造更多肯定與期待。
五、合併基準日: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星期四)。
完整公告內容請詳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