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台新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台新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首次募集發行,茲將募集事項公告於后:
一、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日期及文號: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17787號函核准。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自民國102年5月28日起開始募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經理公司: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電 話:(02)2501-1000
地 址:104 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13樓
三、銷售機構總行或總公司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項次 |
代銷機構 |
住址 |
電話 |
經理公司 |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建國北路1段96號13樓 |
(02)2501-1000 |
證 券 商 / 投 顧 公 司 |
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民生東路2段176號4樓 |
(02)2508-4888 |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97號22樓 |
(02)2325-5818 |
|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南京東路5段188號15樓 |
(02)2528-8988 |
|
東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88號10樓 |
(02)8161-5000 |
|
台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4號2樓 |
(02)2181-5888 |
|
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2段99號7樓 |
(02)2656-1111 |
|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11號3樓 |
(02)2504-8888 |
|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5號 |
(02)2327-8988 |
|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基隆路1段176號B1 |
(02)8787-1888 |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明水路698號3樓 |
(02)2181-8888 |
|
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復興南路1段2號3、10樓 |
(02)2779-0866 |
|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許昌街17號3樓 |
(02)2314-8800 |
|
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東興路8號1、3樓部分、2樓 |
(02)2747-8266 |
|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66-1號5樓 |
(02)2311-8181 |
|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松仁路101號4樓 |
(02)8789-8888 |
|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58號4樓、6~9樓 |
(02)2388-2188 |
|
先鋒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6號33樓 |
(02)7711-5599 |
|
瑞聯全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236號9樓 |
(02)2516-3060 |
|
丹尼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287號14樓 |
(02)7707-7799 |
|
銀 行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1段2號 |
(02)2552-3111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38號 |
(02)2371-8333 |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1段66號3樓 |
(02)2173-6699 |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57號12樓 |
(02)2536-2951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新生南路1段99號3樓 |
(02)8771-7888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吉林路100號11樓 |
(02)2563-3156 |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長安東路2段246號 |
(02)2752-5252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58號1樓 |
(02)8712-3369 |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30號 |
(02)2348-1111 |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塔城街30號 |
(02)2559-7171 |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永綏街7號 |
(02)2311-8001 |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58號 |
(02)2361-8030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松仁路7號 |
(02)2546-6767 |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承德路一段105號 |
(02)2507-4066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118號 |
(02)2326-8899 |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中市民權路87號 |
(04)2223-6021 |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中市中區公園路32-1號 |
(04)2280-7366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號 |
(02)2175-1313 |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衡陽路51號14樓之1 |
(02)2331-1234 |
|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
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三路327號 |
(07)287-1101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八德路2段306號5樓 |
(02)8161-8888 |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信義路5段2號12樓 |
(02)8786-9888 |
|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延平北路2段133號 |
(02)2553-9101 |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南市西門路1段506號 |
(06)213-9171 |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168號6樓 |
(07)557-3008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111號7樓 |
(02)2504-8888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段169號15、16樓 |
(02)2771-6699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新竹市東區中央路106號6樓 |
(03)572-5988 |
|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333號13樓 |
(02)2725-7763 |
|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7號26樓 |
(02)2376-5684 |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部 |
台北市松智路1號1至2樓、12至16樓 |
(02)8726-9337 |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2、36號15~17樓 |
(02)2720-9558 |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39號1、2樓地下2樓 |
(02)2173-1958 |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255號 |
(02)2820-8166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愛國東路216號 |
(02)2393-1261 |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信用評等等級:
(一)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三十八號
(三)電話:(02)2371-8333
(四)網址:http://www.hncb.com.tw/
(五)信用評等等級:
信用評等機構 |
長期評等 |
短期評等 |
中華信用評等 |
twAA |
twA-1+ |
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種類、型態及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台新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二)種類:海外債券型
(三)型態:國內外開放式
(四)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Exchange Traded Fund))、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外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中央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依美國Rule 144A 規定所發行之債券)、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放空型ETF(Exchange Traded Fund))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ETF(Exchange Traded Fund)。
3.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新興市場」係指符合世界銀行(World Bank )所定義之開發中國家(Developing Countries)或屬摩根大通新興市場債券指數(JPMorgan Emerging Market Bond Index)相關指數之組成國家或地區,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保證或發行國家,日後若因世界銀行調整或前述指數編製機構之刪除而不列入者,該等債券不得計入前述百分之六十(含)比例,經理公司應於檢視後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限制;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前述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惟投資於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不在此限。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等級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4. 前述第3款所稱之「高收益債券」,係指信用評等未達下列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1) 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前款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且債券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本基金所持有之高收益債券,係以投資當時之信用評等等級為標準,如嗣經信用評等機構調升信用評等等級或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則不列入第3款所述高收益債券總金額百分之四十比例之計算。前述高收益債券及投資級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1)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5.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2) 投資比例達本基金資產百分之三十(含)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境內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等),造成該國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不可抗力情事,或前述主要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時起。
6.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3款之比例限制。
7.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8.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利率或債券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包括購買信用違約交換CDS(Credit Default Swap)及CDX index,且與經理公司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對手,除不得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並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長期發行人信用評等等級:
(1) 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為A-級 (含)以上者或;
(2) 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為A3 級(含)以上者或;
(3) 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為A-級(含)以上者或: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twAA 級(含)以上者或;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為AA(twn)級(含)以上者。
9.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Proxy Basket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以規避匯率風險,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開始受理申購及每營業日受理申購截止時間:
本基金自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起開始受理申購,經理公司受理申購截止時間為本基金營業日下午4:30止,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上開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向銷售機構申購者,依各銷售機構營業收件時間為準。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七、投資人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之表列:
項 目 |
計算方式或金額 |
經 理 費 |
按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1.7%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 |
保 管 費 |
按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0.26%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 |
申購手續費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三。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調整訂定之。 |
買回費 |
買回費最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1%,現行買回費為零。 |
短線交易 買回費用 (註一) |
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第七日)者(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壹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短線交易。 |
買回收件手續費 |
受益人每次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以郵寄或到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收件手續費;至經理公司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買回收件之手續費收費標準,依各經理公司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規定辦理。 |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每次預估新台幣壹佰萬元,若未召開大會,則無此費用。 |
其他費用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及其相關費用;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尚包括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訴訟或非訴訟費用、清算費用。(詳信託契約第十條) |
※本評估表僅供參酌,各項費用應視情況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
(註一)「未滿七個日曆日」係指: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等於七個日曆日(含第七日)者。(買回淨值計算日)減去(申購淨值計算日) ≦七日,始需支付因短線交易而產生之買回費用,該費用不一定會產生。
八、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包括A類型及B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參億元。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包括A類型及B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最高為貳拾億個單位,最低為參仟萬個單位。
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一)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均為新臺幣壹拾元。
(二)本基金成立日起,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十、本基金最低申購金額: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含當日)止,申購人每次申購A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整;每次申購B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前開期間之後,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金額依下述之規定,另加計申購手續費。但若申購人透過金融機構特定金錢信託或保險公司投資型保單申購,或以經理公司發行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再投資本基金,或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者外,其申購金額得不受前開最低金額之限制。
(一)收益分配方式選擇A類型者:
1. 除定期定額扣款以外之申購者,為新臺幣參萬元整。
2.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申購者,為新臺幣參仟元整(超過者,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數倍數為限)。
(二)收益分配方式選擇B類型者:
1. 除定期定額扣款以外之申購者,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2.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申購者,為新臺幣壹萬元整(超過者,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數倍數為限)。
十一、申購價金之計算(含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一)申購價金係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應給付之金額,無論其類型,均包括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所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二)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 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均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三。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調整訂定之。
本基金目前費率訂定為2.0%。
(四)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歸入本基金資產。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十二、申購手續及價金給付方式:
申購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一)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申購受益權單位應填妥申購書並繳交申購價金,尚未開戶者應辦理開戶並檢具開戶申請書及國民身分證正本,若申購人為法人機構,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之。
(二)申購截止時間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本基金於本公司之申購截止時間為本基金營業日下午四點三十分止,其他基金銷售機構依各機構規定之申購截止時間為準,惟不得逾越本公司所訂定者。申購人除能合理證明其確實於前述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如逾時申請時,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交易,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一)申購價金之計算
申購價金係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無論其類型,均包括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本基金成立之前(不含當日)及成立日後其申購價金之計算,詳前述第十一條之說明。
(二)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轉帳、或即期支票、本票、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並以上述票據兌現日為申購日。申購人付清申購價金後,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之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該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47-3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經理公司得以該次一營業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前開申購價金中之申購手續費支付時間,於經理公司另有特別約定者,得不受此限。
十三、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方式或取閱地點:
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各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備有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免費前往索取、參閱或洽經理公司郵寄索取,或經由下列網站查詢:
台新投信網站:http://www.tsit.com.tw/
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
十四、投資風險警語:
(一)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收益債券,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投資人可向本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索取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或至本公司網站(www.tsit.com.tw)及公開資訊觀測站(newmops.tse.com.tw)自行下載。
(二) 本基金適合欲尋求投資固定收益之潛在收益且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三)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及相關投資風險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中,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或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查詢。
(四)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五) 本基金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故投資本基金可能發生部分或全部本金之損失,最大可能損失則為全部投資金額。
(六) 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投資之風險包括利率風險、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政經情勢變動風險、投資地區過度集中風險、產業景氣循環風險、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風險、流動性風險、商品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從事證券相關商品操作風險等。本基金或有受益人大量贖回時,致延遲給付贖回價款之可能。
(七) 本基金投資地區涉及新興市場之部分,部份國家或地區可能因證券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其波動性與風險程度可能較高或有較大匯率波動、投資於資本市場較小的國家之風險、不穩定價格和外國投資限制等,且其政治與經濟情勢穩定度亦可能低於已開發國家,而使資產價值受不同程度影響。此外本基金有相當比重可投資於新興市場之高收益債券,其中涵蓋美國Rule144A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可能牽涉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而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且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投資人於申購時應謹慎考量。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詳細之投資風險揭露,請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21頁至第25頁。
十五、其他金管會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規定應補充揭露事項:
無。